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9〕2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处罚办法
365bet官网网址_bt.bt365_足球比分365全域全年全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如有违反,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一是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四是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物品,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规定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