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内容
储备粮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是指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县规定建立的库存。商业库存是指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三、工作原则
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
四、计划
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总量计划和本县实际需要,拟订县级政府储备计划,征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县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政府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规模。
政府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五、储存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储备的总体布局要求,按照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由县级储备直属企业承储,也可以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承储,不得租仓储存。
六、轮换
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优先安排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者接近不宜存的政府储备。政府储备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5年,玉米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向政府储备运营主体提出轮换申请,由政府储备运营主体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应当组织承储企业按照年度轮换计划,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
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县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七、动用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政府储备,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应当服从县政府统一调度。政府储备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工作。
八、监督管理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对承储企业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反合同等情况进行记录,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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