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减少办事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成本。参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河南省营商环境管理条例》“降费减负”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实现不动产登记零费用。
一、明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范围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所有住宅类与非住宅类的证书工本费与不动产登记费。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
二、免收上述所有不动产登记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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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